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秦偉綸 訴訟代理人 秦立民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楊富淞 律師
惠嘉盈 律師被告 王兆勝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林芝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具狀陳稱原告已受領保險給付,此部分應予扣除,既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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