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宇第27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9月中旬,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幼齒a」(即「冠軍」,下稱「冠軍」)、「小叮噹」等成年人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為該集團領取內有人頭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後,轉交所屬詐欺集團車手頭之「取簿手」角色(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266號、第50270號、第54808號、第62090號及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112年度偵字第4861號、第4944號案件提起公訴,非追加起訴範圍內)。其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7日前某時,向 林冠宇 借用、收取銀行帳戶(林冠宇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436號案件提起公訴。林冠宇對被告提出之詐欺告訴部分,經臺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林冠宇能預見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存摺、提款卡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9月27日凌晨1時33分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何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LINE傳送告知)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戲苑科技智慧型寄物422櫃125號門,被告依暱稱「冠軍」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指示,於同日22時50分許,至上揭置物櫃125號門,領取林冠宇所置放上揭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再依照「冠軍」之指示攜至臺北市某處,交給前來收取之「小叮噹」,並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2000元之報酬。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林冠宇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後,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且與本院已繫屬之112年度金訴字第603號案件間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達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論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檢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53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343、14970、15405號),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3、684、838號及112年度訴字第817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被告再犯本案詐欺等罪嫌,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然前案業於112年7月13日判決等情,有前案之判決影本為憑。又本案係於同年7月17日始繫屬本院等情,有臺中地檢112年7月17日中檢介露112偵27477字第1129079822號函之本院收件戳章可考。是檢察官顯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乃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丁○○(提告)111年9月29日某時,佯裝為旋轉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富邦銀行副理,撥打電話誆稱:因駭客入侵要升級金融機構才能繼續維持賣家資格,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升級云云。111年9月29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統一超商內湖新潭美門市內,以自動提款機轉帳。1萬元上開兆豐銀行帳戶2丙○○(提告)111年9月29日下午5時16分許,佯裝為中國信託、臉書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臉書內部操作疏失誤鍵為分期付款,須依銀行人員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111年9月29日下午6時3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以自動提款機轉帳。3萬元上開郵局帳戶3戊○○(未提告)111年9月29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為順發3C、合作金庫信義分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線上購物8,800元,欲取消訂單,須依銀行人員指示取消交易云云。①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②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2萬9,985元②4,985元①上開郵局帳戶②上開郵局帳戶4甲○○(提告)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許,佯裝為鞋全家福、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誤設為經銷商,下訂12雙鞋,欲取消訂單,須提供驗證碼給銀行人員依其指示取消付款云云。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8,100元上開郵局帳戶5己○○(提告)111年9月29日某時,佯裝為旋轉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板銀行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要作網拍賣家要儲值一定金額才具備賣家資格級云云。1.111年9月29日16時52分許,以其網路郵局轉帳。2.111年9月29日16時55分許,以其網路郵局轉帳。1.2萬6000元2.4萬9985元上揭兆豐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