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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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陳河心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 陳和順
陳錫銘 陳珮芬 陳錫斌 陳俐卉 陳佳麗 邱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和順等七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1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利範圍│下四捨五入)│(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安南區青草│1,700元/㎡│80.45│16分之7│59,835元│768,175元│││段100地號土地││││││││││││││├─┼────────┼───────┼─────┼────┼───────┤││2│臺南市安南區青草│1,700元/㎡│401.35│16分之7│298,504元││││段101地號土地││││││││││││││├─┼────────┼───────┼─────┼────┼───────┤││3│臺南市安南區青草│1,700元/㎡│73.56│16分之7│54,710元││││段102地號土地││││││├─┼────────┼───────┼─────┼────┼───────┤││4│臺南市安南區青草│1,700元/㎡│468.54│16分之7│348,477元││││段103地號土地││││││├─┼────────┼───────┼─────┼────┼───────┤││5│臺南市安南區青草│1,700元/㎡│8.94│16分之7│6,649元││││段104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