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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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葉志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群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世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余世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