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至94年2月7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6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