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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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鈺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鈺翔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高鈺翔因犯附表等2罪(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名應為「贓物」,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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