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酉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酉昌於民國101年9月17日19時許,在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上經營之「鴨賞工廠」前,因細故與告訴人 林志宏 發生口角,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臉部挫傷併牙齒動搖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傷害罪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可稽,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