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債權人 王宜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昱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利息迄日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24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
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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