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又十月,(迄檢察官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製作聲請書上)茲聲請人因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考核其在場表現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法九十矯字第○一五一○七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前來。本院覆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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