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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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兆璋 (原名 陳昭彰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於前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聲請人核准額度為510,000元,約定期間自核貸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利率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2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6.2%機動計息,自第13期開始則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7.9%機動計息,債務人須按月繳款,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豈料,債務人自95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至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