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家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債務人為林家淳,釋明文件中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為 黃耀堂 ,且附卡申請人欄位為空白,請查明本件債務人,並補正正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