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曾麗美
曾美玲 曾詩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慧 法定代理人 曾介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峻弘 被告 曾文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9年度簡字第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曾文斌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已由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判決,並於同年4月9日送達被告生效在案,惟原告等人係於109年4月22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案件至今尚無人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不服,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而非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名義向本院提起),是以依首揭法律規定,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依法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已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二、惟倘若前述刑事案件日後經公訴人或被告提起上訴,則原告自得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亦得循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以維護權利,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