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沛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沛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表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如未約定,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