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6號原告 曾佳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錦寬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