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13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楊世宗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街○○號7樓之2,有被告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