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2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李宥孜李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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