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3號債權人勝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曜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基煌 即長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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