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債權人 黃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三益林彥志 即宏昌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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