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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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6,186元,而原
告嗣後變更為110,387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