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6,186元,而原
告嗣後變更為110,387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