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勝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年8月26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防制條例│9月││103年度│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罰金、不││││(施用第│││撤緩毒偵│232號│232號│得易服社││││一級毒品│││字第87號├────────┼────────┤會勞動││││)││││103年11月27日│103年12月3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年8月20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防制條例│4月││103年度│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金、得易││││(施用第│││撤緩毒偵│232號│232號│服社會勞││││二級毒品│││字第87號├────────┼────────┤動││││)││││103年11月27日│103年12月3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