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7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黃鈺 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黃鈺如 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元,約定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8年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41,445元未給付,其中40,747元為本金;6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鈺如於111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元,約定自111年7月8日起至118年7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417,708元未給付,其中411,209元為本金;6,49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鈺如於112年5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112年5月4日起至119年5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120,097元未給付,其中119,285元為本金;81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鈺如於113年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113年2月19日起至120年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212,682元未給付,其中208,095元為本金;4,28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黃鈺如於民國113年5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113年5月9日起至120年5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129,095元未給付,其中126,259元為本金;2,83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黃鈺如於112年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112年4月24日起至119年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527,993元未給付,其中517,772元為本金;9,92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黃鈺如於111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56,000元,約定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8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346,473元未給付,其中342,055元為本金;4,41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債務人黃鈺如於112年5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32,848元,約定自112年5月4日起至119年5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204,416元未給付,其中200,763元為本金;3,35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九)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371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0747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2%計算002411209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2%計算003119285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2%計算004208095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3%計算005126259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3%計算006517772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2%計算007342055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2%計算008200763元黃鈺如自113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