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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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冠南 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永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