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子綺 等3人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圭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及聲請調解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47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等2人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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