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蔡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46號、第380號、第46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
主文黃蔡旗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蔡旗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進行簡式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除引飲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並補充、更正如下:(一)黃蔡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再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翌日釋放,其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花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0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按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只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等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詳前事實欄之記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本件訴追條件自無欠缺,依法應追訴處罰;(三)被告黃蔡旗於103年8月4日下午2時55分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後,於接受調查期間,便坦承於103年8月4日凌晨3時許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並同時承認有將海洛因、安非他命類毒品混合施用之情,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取得檢驗結果則在其後,足見其係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於103年8月4日凌晨3時許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前,便主動向警方坦承上開犯行,並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而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是就其該次犯行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至其於103年5月30日接受調查時,距當時最近一次之施用毒品時間已係於去年,並未坦承於103年5月28日起至翌日期間之某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而其於103年6月19日接受調查時,僅坦承於103年6月18日上午7時許,曾施用安非他命類毒品,並未承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因其於偵查中供稱103年6月18日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類毒品,則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具有想向競合犯之關係,因其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既因案被偵查機關發覺查獲,參照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從而,其上開2次犯行與自首規定不合,均無刑法第62條之適用,附此說明。
三、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前先後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處罪刑後,又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自制力不佳,非予適當之刑罰不足以戒絕犯行;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惲文華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