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淑華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