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姵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②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參元、③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元、④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
3.21、②14.97、③15、④13.47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