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惠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違約金逾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02月0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規定:「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之依據為何?
二、債權二部分,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表所載之帳號,與債權讓與證明書不符,請釋明。
三、債務人林惠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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