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明所犯如附表所示 伍拾玖 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明因竊盜案,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8日│102年4月29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869號│偵字第11869號│偵字第11869號│偵字第11869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實││第1586號│第1586號│第1586號│第1586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11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決││第1586號│第1586號│第1586號│第1586號││├────┼────────┼────────┼────────┼────────┤││判決確定│102年8月6日│102年8月6日│102年8月6日│102年8月6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如│││執字第9948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949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8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高雄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86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26日│102年4月10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307、19519、21│307、19519、21│307、19519、21│307、19519、21│││858、22317、19│858、22317、19│858、22317、19│858、22317、19│││519號│519號│519號│519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實││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審││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決││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日期│││││├─┴────┼────────┴────────┴────────┴────────┤│備註│編號5至19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2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17日│102年5月21日│102年5月1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307、19519、21│307、19519、21│307、19519、21│307、19519、21│││858、22317、19│858、22317、19│858、22317、19│858、22317、19│││519號│519號│519號│519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實││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審││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決││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日期│││││├─┴────┼────────┴────────┴────────┴────────┤│備註│編號5至19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2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5日│102年5月12日│102年5月8日│102年4月15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307、19519、21│307、19519、21│307、19519、21│307、19519、21│││858、22317、19│858、22317、19│858、22317、19│858、22317、19│││519號│519號│519號│519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實││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審││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決││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日期│││││├─┴────┼────────┴────────┴────────┴────────┤│備註│編號5至19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2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102年5月27日│102年4月14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18536、19│偵字第25966、24│││307、19519、21│307、19519、21│307、19519、21│600號│││858、22317、19│858、22317、19│858、22317、19││││519號│519號│519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實││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36號││審││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3年3月6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決││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2492、2668│第36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2669、2785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3年4月1日│││日期│││││├─┴────┼────────┴────────┴────────┼────────┤│備註│編號5至19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如│編號20至23所示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罪,經定執行刑為│││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2號。│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30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21│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4日│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7日│102年3月5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5966、24│偵字第25966、24│偵字第25966、24│偵字第13426、15│││600號│600號│600號│014、16032、16││││││207、18536、19││││││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7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36號│第36號│第36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6日│103年3月6日│103年3月6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36號│第36號│第36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0至23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如│編號24至57所示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罪,經定執行刑為│││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30號。│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25│26│27│2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1日│102年3月25日│102年4月6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29│30│31│3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25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33│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6日│102年5月30日│102年3月18日│102年5月18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37│38│39│4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21日│102年5月7日│102年5月12日│102年5月1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41│42│43│4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21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45│46│47│4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49│50│51│5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4日│102年5月26日│102年5月26日│10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53│54│55│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9日│102年4月8日│102年5月25日│10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13426、15│││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014、16032、16│││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207、18536、19│││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103年度偵字第85│││7號│7號│7號│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實││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易字││決││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編號│57││58│5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5日│10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26、15││偵字第3782號│偵字第3782號│││014、16032、16││││││207、18536、19││││││519、25966號,││││││103年度偵字第85││││││7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實││第195號││第3596號│第359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9月26日│103年9月26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決││第195號││第3596號│第3596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日期│││││├─┴────┼────────┴────────┼────────┴────────┤│備註│編號24至57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編號58至59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21號。│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906號。││├─────────────────┤│││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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