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陳天成 相對人何 王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2年8月26日、103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且分別約定於103年8月25日、104年3月23日清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債務之擔保,於○○鎮○○○○段○○○○號土地設定有第一、二順位之普通抵押權,於 浦邊測 段520地號土地設定有第一順位之普通抵押權,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有債務1,313,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詳附錄法條)中華民國10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沙鎮│中蘭劃││213│1,200.00│2分之1│ 何王秀珍 │聲請人│││││測││││││陳天成│││││││││││設定有第│││││││││││一、二順│││││││││││位之普通│││││││││││抵押權│├──┼───┼────┼───┼───┼────┼────┼─────┼────┼────┤│2│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520│476.83│全部│何王秀珍│聲請人│││││││││││陳天成設│││││││││││定有第一│││││││││││順位之普│││││││││││通抵押權│└──┴───┴────┴───┴───┴────┴────┴─────┴────┴────┘☆附註:
非訟事件法第10條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72條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74-1條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