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67號、107年度執字第10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賢(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1月17日│106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7508號│偵字第12143、121│偵字第12143、121││││52號│52號│├───┬────┼────────┼────────┼────────┤││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3071號│2940號│29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3071號│2940號│2940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16號(編│執字第2035號(編│執字第2035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拘│號1至7定應執行拘│號1至7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役120日)│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9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143、121│偵字第36133號│速偵字第7380號│││52號│││├───┬────┼────────┼────────┼────────┤││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294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23日│107年2月5日│├───┼────┼────────┼────────┼────────┤││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4│107年度易字第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號││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7日│107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35號(編│執字第5610號(編│執字第4655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拘│號1至7定應執行拘│號1至7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役120日)│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1月23日│107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99號│偵字第2851、3559│偵字第2851、3559││││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6│107年度中簡字第6││││60號│23號│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6│107年度中簡字第6││││160號│23號│23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12日│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56號(編│執字第10110號(│執字第10110號(│││號1至7定應執行拘│編號8至9定應執行│編號8至9定應執行│││役120日)│拘役35日)│拘役3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