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賈致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