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債權人 周秉昭 債務人 鄭嘉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其中票號為0000000號之支票,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為民國108年5月27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年息││號│(民國)│(新台幣)││││├─┼───────┼──────┼───────┼────┼──┤│1│108年5月20日│350,000元│108年5月20日│0000000│6%│├─┼───────┼──────┼───────┼────┼──┤│2│108年5月25日│390,000元│108年5月27日│0000000│6%│├─┼───────┼──────┼───────┼────┼──┤│3│108年5月30日│350,000元│108年5月30日│0000000│6%│├─┼───────┼──────┼───────┼────┼──┤│4│108年6月05日│370,000元│108年6月5日│0000000│6%│├─┼───────┼──────┼───────┼────┼──┤│5│108年6月5日│300,000元│108年6月5日│000000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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