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462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柒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