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400元【因原告是請求返還2筆土地故價額是以(925+65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930元=1,46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