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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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原告 洪基展 被告 李鎂慧
李茹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8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鎂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其全部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附民 字第 949 號判決(106.06.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附民上 字第 39 號裁定(107.02.12)[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附民上 字第 39 號判決(107.03.2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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