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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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原告 洪基展 被告 李鎂慧
李茹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8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鎂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其全部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