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哲立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25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4號),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觀護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