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25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政清自民國(下同)88年1月1日起,受僱於告訴人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告訴人公司,係美國聯合生物醫藥公司(UnitedBiomedicalIncorpor
ated;下簡稱UBI公司)在臺子公司〕,並自91年1月1日起迄96年4月30日離職止,在告訴人公司擔任「口蹄疫疫苗及公豬去勢疫苗產品開發計畫」分項計畫主持人職務,從事多肽合成、純化、多肽疫苗製品、品管及確效等工作,因而得知告訴人公司自母公司UBI公司取得技術授權之「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技術之開發、技術、製程、配方及量產等營業秘密。又UBI公司為使「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順利於中國上市,遂於95年9月19日,與案外人 楊玉芳 等6人,合資成立中國上海申聯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申聯公司),UBI公司承諾於合資合同簽約後6個月內(即96年3月28日前),依附表所示時間,將「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技術、文件資料轉交給中國申聯公司,且完成中國申聯公司員工的技術培訓,使中國申聯公司得以量產出合格的「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技術移轉階段,詳如附表)。UBI公司隨即依其與告訴人公司簽訂之技術授權契約書之約定,商請告訴人公司派遣被告前往中國申聯公司擔當技術移轉之工作,嗣於96年1月間,被告協助中國申聯公司通過中國農業部獸藥GMP檢查驗收之第一階段技術移轉後,(尚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未取得,及協助量產、人員訓練等部分未完成),因中國申聯公司積欠UBI公司款項及籌措資金等問題未解決,告訴人公司遂於96年1月間,要求被告返臺,暫緩未了「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技轉工作。被告於返臺後,隨即於96年3月18日,向告訴人公司表示辭意,並於96年4月30日正式離職。詎被告明知依其於91年12月6日所書立之員工同意書,有保守上開「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營業秘密之義務,竟於離職後之96年5月間,利用其所知悉之前揭營業秘密,以其能提供「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第二階段技術為籌碼,前往中國申聯公司求職,並擔任該公司「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的技術總監,除協助中國申聯公司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產品批准文號」外,亦將其所知悉有關上開告訴人公司自UBI公司取得技術授權之「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人員訓練方式(即王政清訓練中國申聯公司技術人員實施聯亞公司所有之製成「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之氨基酸之剪切、環化、鹽化、純化之營業秘密技術)及量產方式(即被告訓練中國申聯公司技術人員將5公升之合成肽反應瓶以放大製程製造成15公升反應瓶取得量產能力),提供予中國申聯公司,使中國申聯公司得以短短幾個月後之96年9月間起,自行量產合格之「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並銷售之。嗣中國申聯公司恃之拒絕支付前向告訴人公司購買胜肽合成儀之貨款美金16萬6,500元及疫苗銷售額10%(約人民幣500萬元)之權利金予UBI公司轉付聯亞公司,告訴人公司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7條之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並為第二審之審判所準用,分別經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64條明文規定;次按刑法第317條妨害秘密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不服地方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故刑法第317條妨害秘密刑事案件之二審程序,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以被告犯刑法第317條之妨害秘密罪,而向該管之原審法院提起公訴,嗣原審依通常程序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等節,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上訴書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上揭規定,本案之第二審程序應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惟本件上訴書載明由原審法院轉送本院等語,堪認上訴人係向本院提起上訴,核與上開專屬管轄之規定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由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仕楓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附表:
┌─────┬───────┬──────────────────┐│階段│預定時間│技術移轉項目│├─────┼───────┼──────────────────┤│第一階段│95年8月至12月│1.工廠人員組織及執掌文件移轉。││││2.設施及設備的調適與驗證(GMP),包││││括安裝、操作、效能驗證等驗證程序文││││件撰寫及實地驗證。││││3.將UBI公司英文的生產標準程序文件譯││││成中文。││││4.對合成肽合成工藝進行小量試驗。│││││├─────┼───────┼──────────────────┤│第二階段│96年1月至5月│1.利用UBI公司提供之合成肽半成品,在││││中國申聯公司進行環化、去鹽及純化,││││以製成合格之合成肽,提供「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成品試製。即在中國申聯││││公司進行合成肽半成品試製即品質驗證││││。││││2.試製「豬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成品,每││││批100萬ml,並選擇3批樣品送至中國獸││││藥監察所複檢,作為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之準備。││││3.協助申請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產品批准文號」。││││4.量產、協助訓練技術人員,以確保中國││││申聯公司能夠生產出合格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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