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文件(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