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吳卓昊 被告 洪宏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胡原碩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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