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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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兆邦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兆邦、告訴人 李青 安均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夢幻幾何大廈」之住戶。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控告「夢幻幾何大廈管理委員會」,竟於民國105年4月24日晚間7時32分許,在不特定人均能共見共聞之夢幻幾何大廈電梯內之公告上,書寫「少白癡了」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兆邦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李青安 於105年8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1182號被告張兆邦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段301巷18之
2號居臺北市○○區○○路2段301巷18之
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兆邦、李青安均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夢幻幾何大廈」之住戶,張兆邦因不滿李青安控告夢幻幾何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24日晚間7時32分許,在不特定人均能共見共聞之夢幻幾何大廈電梯內之管委會公告上,書寫「少白癡了」之不堪言語辱罵李青安,足以貶抑李青安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嗣經李青安報警處理,而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青安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兆邦於警│被告固坦承有在上開管委會公告上│││詢及於本署偵查│書寫「少白癡了」等語,然矢口否│││中之供述。│認涉有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對││││事不對人,伊是在表示告訴人李青││││安控告管委會是不聰明的,此為可││││受公評之事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之證述及於││││本署偵查中之結││││證。││├──┼───────┼───────────────┤│3│夢幻幾何大廈管│全部犯罪事實。│││委會公告影本1││││紙。││├──┼───────┼───────────────┤│4│監視器錄影畫面│上開侮辱言語確為被告書寫之事實│││翻拍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檢察官林逸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徐瑋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