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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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翊鴻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翊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翊鴻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8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