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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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預防其於審判中再犯相同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在案,且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現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已無審判中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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