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債權人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公司之代表人 李嘉豪 債務人科筆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欽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萬柒仟貳佰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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