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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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57號聲請人 吳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吳方 寶釵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吳方寶釵(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號,民國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方寶釵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 褚梅雀 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吳方寶釵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人吳方寶釵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方寶釵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方寶釵於民國103年01月31日死亡,前 經鈞院 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影本、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暨建物謄本等影本件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