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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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一欄犯罪日期關於「93.02.28」之記載應更正為「93.02.27」),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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