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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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7年度交簡上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