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79號

聲請人甲○○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九樓之0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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