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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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刁瑋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刁瑋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住址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住址皆不明確,未載明巷號,無從送達)。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