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債務人 楊和宏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⒉自99年6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自100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⒌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⒍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9年6月起至100年6月止,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
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說明所租賃(或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⒑應受扶養人 楊秀庭 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⒒說明應受扶養人 楊芷鑑 、楊秀庭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⒓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楊芷鑑、楊秀庭所有扶養義務人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