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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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49號聲請人帝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20,000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002│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5,387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003│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23,640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004│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5,975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005│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4,500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006│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7,980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007│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38,334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008│帝維工程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4年11月10日│3,360元│WT0000000││││限公司甲○○│貿分行│││││└──┴─────────┴─────────┴───────────┴─────────┴────────┴──┘